掉了手機 絕 對、絕對不要先向電話公司停話 |
做錯流程差很多 |
第1 |
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,記得拿報案三聯單,一定要拿。 |
第2 |
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sim卡亂打,打越多越好,手機越容易找回。 |
第3 |
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。 |
第4 |
收到上月帳單後,拿著報案三聯單,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( 法律規定的 )。 |
有趣的來了,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,他會找誰要呢? |
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......(電信法第56條 ) |
太晚知道這訊息了 |
有時覺得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的 |
反正好人很好欺負... |
不懂得這些法律細節 也不敢有啥動作 |
我家前陣子也是如此,我媽手機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萬多的色情電話,向系統業者 (中華電信) 停 |
話(業者在 12小時後才停話)。 |
並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,業者也沒在第一時間告知我們要去警局報遺失。 |
一直到一個月後業者一直打電話來催繳,並說若我們不繳,他們要呈到警局去...... 而後等了快半個 |
月在主動詢問警局處理進度,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警局去查......查阿查...... |
半個月又過了...... |
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..... |
電信警局說:「電信業者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停話...我們也沒立刻報遺失(那時哪知道啊),這中間的 |
通話費必須也是要由我們這些消費者付費 (還 強調這是常識ㄟ )。 |
只要找不到兇手...... |
我必須繳交這些錢 |
不繳的話會移送...... |
自動扣你的薪水,反正你們只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...... |
還很好心的說~~~ |
頂多,幫我們爭取到我們停話後,所撥出的費 用,由業者自行吸收(約六千元 )...... |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|
http://www.ncc.gov.tw/chinese/law_detail.aspx?site_content_sn=186&law_sn=766&sn_f=1067&is_history=0 |
第五章罰則 |
第五十六條 |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以有線、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,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 |
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 |
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,而製造、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,處一年以上 |
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 |
,而販賣、轉讓、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,亦同。 |
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 |
萬元以下罰金。 |
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|
第 五十六條之一 |
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 |
下罰金。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,犯前項之罪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|
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|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|
犯第一項之罪者,須告訴乃論。 |